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7-07-24 浏览量:4825
建房〔2007〕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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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省管试点县(市)建委(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国家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优化我省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为完善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程序,扎实推进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厅决定,进一步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自2007年8月1日起,原由我厅办理的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到期后的延续,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后由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政府确立的12个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号)精神,享有省辖市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同等权限。 二、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重新就位换证。各地要在房地产市场清理整顿,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从今年下半年起(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地自定),结合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统计信息报送、开发业绩完成情况及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制度落实情况等,集中开展房地产开发资质的重新就位换证工作。要求所有在我省注册、并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的正式资质和尚未定级的企业,申请资质重新就位换证。 三、加强对各级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的监督管理。我厅下放审批权限以后,将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管。各级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权责一致;要对已经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备案制度,每季度末应将本季度审批的企业的基本信息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工程技术、经营管理负责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原资质等级、批准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发放日期等情况。我厅将对各地资质核定情况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发现未建档、备案材料上报不及时和违规审批等问题将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统计信息互享的工作机制。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的采集渠道,加强信息的加工和发布,正确引导市场投资与消费,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17号)要求,加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稳定、通畅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为避免重复统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严格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上报房地产开发月度数据的同时,应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上报一份统计报表。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扩权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收集的房地产开发统计资料交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各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要确定房地产开发数据统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各一名,并将名单于7月30日前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备案;要加强房地产开发月报统计工作,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房地产统计报表汇总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2007年1—6月份的统计报表,请于7月30日前汇总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考核企业业绩的重要方面,凡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企业资质定级、升级及延续申请。 五、尽快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要落实好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及我厅有关要求,尽快完善本地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督促本辖区内所有企业报送更新数据,并对填报数据认真审核,凡出现漏报、瞒报等错误应予以纠正,确保信用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 扩大公众知情权。为全面实现网上查询、网上投诉、网上申报奠定基础。各地应发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在资质就位中的作用,凡未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资质不予换证;已建立信用档案,但未按要求进行企业信用档案自查和按期上报相关更新数据的,或信息严重漏报、错报的,暂定资质企业资质到期的不予延续,二、三级企业资质升级申请不予受理。 六、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清理整顿的统一部署,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制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建设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一、二级资质的重要业绩指标,无此项业绩的,不得申报一、二级资质及一、二级资质延续。凡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建设要求的房屋不得销售。开发企业发放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载明房屋节能等性能指标。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抄报:建设部,省政府。 抄送:各市开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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