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
来源:法律事务部 时间:2014-11-05 浏览量:12107
建市函[2014]26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乌鲁木齐市荣和城三期商住小区1号、4号、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牛世斌、郑立新、邓华军;建设单位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林斌;监理单位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克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1号楼局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板厚度偏大,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自然人翟江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三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翟江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四是自然人麻金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五是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麻金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六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单位计取周转材料款。
  案例二: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乐都桥南粮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百和锦庭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许汝明;建设单位为青海百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永胜、张孝贵;监理单位为青海中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雪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现浇板上部钢筋的间距过大,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无混凝土施工记录,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部分卫生间现浇板未按设计标高施工,违反强制性标准;四是主体结构已施工至17层,地基基础分部还未验收;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审图机构审查。
  案例三:青海华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医院家属区2号楼改造工程,项目经理刘伟;建设单位为海东市人民医院,项目负责人鲍生富;监理单位为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祥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涉及结构安全的设计变更未经原审图机构审查;二是个别剪力墙存在混凝土孔洞、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二层现浇板未按图施工,无设计变更依据,且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四是经抽测,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五是构造柱上下500mm范围内箍筋未加密,且箍筋未错位绑扎固定,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市后官寨村东庄组失地农民安置小区二期住宅工程,项目经理赵广伟;建设单位为西峰区后官寨乡后官寨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后建伟;监理单位为甘肃同兴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卫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主体结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多处剪力墙暗柱中随意留置悬挑架孔洞,造成较多竖向纵筋截断或弯折失效,部分梁箍筋配筋率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五: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市秋泽园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曹政;建设单位为天津市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白英超;监理单位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闫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板上下排主筋均少设置1根,上排钢筋未按设计要求与相邻板上排钢筋连通,断于梁内,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灌注桩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六: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金湖湾首府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韩英旺;建设单位为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聂凯;监理单位为齐齐哈尔市中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陈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测,部分楼板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七:庆阳市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利源大厦工程,项目经理方相文;建设单位为庆阳紫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杨鑫;监理单位为庆阳新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八: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开发区第一中学改扩建(一期)工程,项目经理范明星;建设单位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中心,项目负责人孙伟;监理单位为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社保由下属子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子公司支付;二是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三是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无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工资支付凭证。
  案例九:齐齐哈尔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北疆经典小区一期一标段2-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马瑞;建设单位为齐齐哈尔北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长海;监理单位为齐齐哈尔市大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公司,项目总监富晖。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未对项目施工实施有效管理,将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采购交由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周海实施,土石方分包工程也由周海负责实施。
  案例十: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市南郡壹號2号、3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霍金仲;建设单位为庆阳市国立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邵俊峰;监理单位为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弟兰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收取管理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无社保证明。
  案例十一: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平安东方明珠都市花园9号、10号、11号楼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郭伟东;建设单位为青海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青侠;监理单位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向明、李万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其承包的10号、11号楼工程转给非本公司注册项目经理朱集寿等人施工;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将防水分部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振威个人;三是9号楼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无社保证明。
  以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