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2015〕10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地税局、物价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巢湖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支持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式
(一)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在完成已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基础上,减少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减。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模式,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改革。
(二)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建立棚户区改造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审批手续。各地通过市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省棚户区改造融资管理理事会要开展联合办公,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对口帮联,及时解决贷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对由新建安置房调整为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加快办理变更手续。
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四)停止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无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屋登记机关只对购房者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商品住房数量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五)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20%执行。已经还清首次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可贷资金紧张的城市,可通过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提供成套商品住房数量查询结果。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缩短审批周期,切实落实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徽商银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率先抓好政策落实。对政策落实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县可按规定优先选择其作为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资金的存储机构。
(六)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宅基地复耕复绿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退宅农民所有,可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自愿、依法、有偿转让。具体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七)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对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时限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时限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八)完善房屋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积压商品房转成租赁型住房或养老地产、旅游地产。支持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从事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专业房屋租赁机构通过接受委托、市场收购等方式筹集房源,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三、加强商品房及用地供应管理
(九)科学确定商品房及用地供应总量。各市、县要结合“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对已供房地产用地、在建在售商品房以及存量房、闲置房等开展全面调查,认真分析各类商品房需求,科学确定年度商品房用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以及商品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
(十)把握商品房及用地供应时序。已供房地产用地较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数量较大且消化周期长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量。已供房地产用地过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数量过大且消化周期过长的地区,要明显减少商品房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对已缴清土地出让金且尚未预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经原出让土地的政府批准,可依照法律规定适当延长项目开竣工时限。
(十一)优化商品房及用地供应结构。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本省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程序,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土地价款。对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各地要科学编制商业网点及专项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建设比例合理配置商业业态,控制商业用房无序开发。
(十二)提高商品房供应品质。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研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住宅产品的建筑质量、使用功能和居住舒适度。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鼓励房地产企业广泛采用住宅产业化、住宅全装修等成熟技术,推广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完善住宅区各类配套设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住宅产品升级换代,激发新的改善性需求。新建商品住房配套设施必须与房屋工程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运营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须经综合查验备案后才能交付。
(十三)支持销售和购买全装修商品住房。市、县可对销售、购买全装修商品住房予以补贴。销售、购买全装修商品住房的补贴办法由各市、县制定。
四、强化商品房市场监管
(十四)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各地要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动态监管,保持被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与项目未完工工程量相一致,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资质和信用等级较高、经营业绩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降低其监管资金额度。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项目资本金不再单独缴存。探索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发企业共同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共管账户,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维护购房者权益。
(十五)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严格税收征管和抵押登记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有关规定适当下调,并向社会公告。允许一宗已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符合规划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分割办证、抵押融资。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物余额部分,再次办理抵押登记。
(十七)支持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财税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房地产企业通过合并、出售等方式,一并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市、县政府可按规定出台支持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
(十八)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努力营造监管有力、市场有序、企业诚信、行为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通过警示、约谈、暂停网签、行政处罚等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九)加强联动监管。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对在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信息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二十)明确责任主体。市、县政府是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当地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对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排查,全面掌握情况,切实防范风险。
(二十一)加强工作协调。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与人民银行、银监会派出机构等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抓好金融政策落实。统计、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土地供应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二)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覆盖省、
市、县三级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开展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考核和验收,2015年底前,省、市、县三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要互联互通。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省、市、县分别安排。
(二十三)推进信息公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月公布商品房供应(在建、在售、已售)、交易和价格走势情况,并根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和工程建设时序,提前公布商品房的供应量和供应时序。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企业资质证书、所销售项目建设手续、预售批准方案、资金监管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公示的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商务厅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省政府金融办 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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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