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发展规划部 时间:2015-08-21 浏览量:35120

建城〔201518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城管局,合肥、滁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铜陵市水务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城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为扎实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现将《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城建处联系反馈。

 

2015810

 

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大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的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通过工程和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城市水体、绿地、道路、广场、小区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和净化,实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的提升,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原有排水设施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因地施策,结合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工作统筹推进。

——规划引领。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

——生态优先。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分类实施。城市新区及新建道路、公园、水系整治、广场等建设应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技术,老城区应结合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低洼易涝点和河道整治等项目逐步实施。

——试点示范。选择不同区域和自然条件的城市和项目,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与指标,开展试点先行示范,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三)建设目标

2017年,编制完成与当地财政相适应的海绵城市建设三年滚动规划,全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合肥、亳州、蚌埠、滁州、芜湖、宣城、铜陵、安庆、黄山等海绵城市先行先试建设取得成效,城市内涝积水点基本得到解决,城市建成区年径流控制率达70%以上;池州市作为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水利部考评验收,全面总结国家和省试点建设经验,向全省推广。到2020年,所有城市及60%以上的县城区基本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城市建成区年径流控制率达80%, 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已全面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中,城市河湖水系和山体林地田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城乡规划的引导作用,落实建设控制指标。各地应创新规划理念与方法,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加强与城建其他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协调和融合。在城市总体规划、各相关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后续的建设程序中,应因地制宜地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控制指标,确定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结合城市开发区域或项目特点,确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的主要方式和规模,合理确定规划控制指标。通过运用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强化对城市径流雨水的排放控制与管理,从而实现缓解城市内涝、从源头削减径流污染、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等多重目标,为城市构建可持续、健康的水循环系统。

(二)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发挥水体调蓄功能。各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在满足排水功能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对城市水系进行水质净化、流速缓滞,充分考虑河湖水体的水量和水位需求,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三)优化城市绿地与广场建设,增强雨水渗透吸纳能力。城市绿地与广场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竖向设计,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要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可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多种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注意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景观的结合,考虑满足人的活动需求,在满足景观要求的同时,提高雨水渗透能力,增加雨水调蓄、净化功能,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并对雨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四)改善城市道路排水,有效削减雨水径流。要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自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优先采用渗透性铺装材料。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

(五)建设建筑与小区海绵体,促进雨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建筑与小区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等低影响开发形式,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和相应设施。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与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建筑与小区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改造应遵循施工简便、设置灵活、维护简单、经济高效的原则。在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和蓄水池,雨时发挥调蓄、旱时发挥绿化灌溉功能。通过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收集的雨水,可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

(六)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在城市新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绿色生态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就地吸纳雨水能力,也要加强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排水能力。要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城区易涝点的整治,加强排涝泵站排涝能力建设。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全面提高城市整体排水防涝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牵头责任部门,细化落实规划、建设、财政、国土、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等部门职责,制定推进与当地财政滚动规划相适应的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形成“谁建设、谁落实”的海绵城市建设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培训、督查和绩效考核,指导开展相关示范试点工作,加强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编印《安徽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安徽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标准图集》等技术标准。

(二)创新融资方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海绵城市投资、建设中,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针对不同项目性质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和引领导向作用,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探索建立产业基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发展。

(三)完善体制机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建设要求,划定并落实蓝线、绿线,建立和完善规划管控制度。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和用地许可、规划审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建设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抓好典型示范。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省级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申报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要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申报国家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原则上从省级试点城市中择优推荐。有条件的村镇,在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中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措施,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海绵型村镇。

(五)严格督查考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考核验收,将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建筑小区、水系整治等方面的海绵体建设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作为评定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对各市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修订和完善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人居环境奖等创建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指标体系,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六)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主动适应海绵城市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