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 开复工经验做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事务部 时间:2020-03-03 浏览量:19540
建办市函〔2020〕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有序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现将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的经验做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学习借鉴,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工作。同时,各地要认真总结有序推进企业开复工工作的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的经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8日
 
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的经验做法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开复工
 
1.浙江以“一图一码一指数”为抓手,实施精密智控防疫和开复工,以县域为单位制定五色“疫情图”,对各县(市、区)疫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为工程项目开复工提供有效引导;利用大数据建立个人“健康码”,动态掌握个人健康信息,实施人员出行动态管理,方便劳务人员返岗复工。
 
2.江西按县域划分疫情等级,每14天进行动态调整,实行分区分级复产复工:低风险(市、区)原则上立即复工,做到应复尽复,2月底全面复工到位;中风险和高风险县(市、区)在抓好疫情防控同时,列出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清单,并做好复工准备,做到“成熟一个、复工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率先复工。
 
二、落实落细疫情防控要求
 
1.江苏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管理,保留一个出入口,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采取人脸识别等技术严格控制人员流动。严禁宿舍“大通铺”现象,控制每间宿舍人数,保持宿舍定期通风、换气和消毒。食堂定期消毒,工人分批、分散就餐,控制就餐人数,避免面对面就餐;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动物、家禽家畜,严禁携带野生动物、家禽家畜进入工地。
 
2.广西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复工指南,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因地制宜推进项目开复工、加强疫情信息排查登记、加强工地人员和卫生管理、及时进行疫情处置等5个方面,对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指导。
 
3.湖南要求施工企业建立疫情防控机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整治工地现场环境卫生,开复工前进行全面消毒。工地现场设立临时隔离观察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安排专人对工地所有现场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建立日常体温监测机制。施工单位组织对项目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对项目开复工准备情况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对验收结果核实确认并签署同意开复工意见。
 
三、加强工程项目用工服务保障
 
1.北京要求必须采取专车或包车方式“点对点”组织运送劳务人员有序返京,在集中运送起点和终点都必须进行体温检查,运送过程中戴好防护用品,返京途中实行集中管理,由专人负责交通工具消毒、通风及人员防护等工作,定时测量体温,进行防疫宣传教育。
 
2.浙江由政府搭建平台主动对接疫情低风险劳务输出省份,加强劳务人员返岗组织,采用“点对点”方式,组织专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接送劳务人员,对接送中产生的包车、乘车费用,由政府和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担。
 
3.四川成立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工作专班,以市为单位统一收集外出务工人员出行信息,采取统一运输组织、提前健康检查,全程疫情防控等措施,将发往同一目的地的客运车辆集中编班编组,统一采取“点对点”运输保障模式,按车辆核载人数的50%搭载乘员。
 
4.山西在“智慧建筑”平台开发运行网上用工调度市场模块,各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可根据需求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方便劳动队伍、人员及时准确选择工作地点。
 
四、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1.江苏规定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2.河南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造成不能按照合同按时履约的,合理顺延合同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工的项目,工地看护和防控监管等人员按40元/人/天增加防疫经费;开复工项目人工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市场实际签证确认据实调整;确需隔离人员的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购买防疫物资等增加的防疫费用,根据发承包双方签证据实计取。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计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及时支付。
 
3.浙江出台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风险、企业复工后的用工风险、企业参加诉讼活动的法律风险等八个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对相关法律进行解读,并提出了应对建议。同时,明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相关规定合理分担风险。疫情期间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计取。
 
五、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1. 北京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
 
2.广东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进出工地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记录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出行情况等信息,实施真实、动态记录,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安徽合肥要求开复工项目严格管控出入工地人员,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生物识别+电子围栏”等技术进行电子打卡,鼓励使用免接触式电子打卡。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以电子打卡方式记录考勤信息,确保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
 
六、积极出台企业帮扶政策
 
1.陕西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5-50万元资金补助。对承建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施工企业,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用可暂缓、分批缴纳。
 
2. 浙江湖州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包括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等企业)复工复产,对企业新招员工,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3.重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重庆市内上一年度未发生拖欠的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底前缴纳。
 
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安徽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确保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现场新进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教育培训,严禁新进岗位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
 
2.陕西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督促参建各方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强化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确保所有项目在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组织复工。同时,充分运用信息化、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确保施工生产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八、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1.广东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审批,实行“网上办”、“指尖办”。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上、电话、邮件等方式“预约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就近办”。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其承诺书约定提交材料的限期原则上可在疫情结束后进行补交。
 
2.贵州要求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等相关手续时,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申请人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