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被审查人说明和申辩,是纪检机关执纪审查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既有利于进一步核对被审查人违纪事实,保证监督执纪工作质量,也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重要措施,起草违纪事实材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标题要准确规范。中央纪委在党的十三大至党的十四大期间,先后发布多个单项党纪处分规定,均将违反党纪的行为称为错误,1997年党纪处分条例(试行)也将违反党纪的行为称为错误。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也将处分党员依据的事实材料称为“错误事实材料”,符合当时党内法规的规定和要求。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没有将各种违纪行为称为错误而称为行为,随后发布的党内法规均将事实材料表述为违纪事实材料,如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工作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试行)》)就表述为违纪事实材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也采取“事实材料”的表述。违纪事实材料的标题关乎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务中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的事实材料标题应规范表述为《××(同志)违纪事实材料》,不能表述为“错误事实材料”“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等。
二、要素要齐全完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根据该规定,违纪事实材料主要包括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为进一步规范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工作,中央纪委印发的《意见(试行)》规定,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应当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综合上述党内法规,完整的违纪事实材料应该包含被审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性质及责任等要素。因涉及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违纪事实材料中一般应当列明违纪行为触犯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实务中,如果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种类较多,可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种类分别起草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人简历只在第一份违纪事实材料上写明即可,其他违纪事实材料上可以注明“××简历(略)”。
三、内容要客观全面。起草违纪事实材料首先应保证内容客观,不能省略违纪事实关键环节或者将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拆分后分别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同时要树立全面的证据意识,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既要审查被审查人涉嫌违纪的证据,也要审查被审查人没有违纪的证据,找寻证据与违纪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某一事实仅有被审查人单方交代,而没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按照规定,该起事实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如仅有被审查人交代其违规收受他人礼金,该笔礼金虽可由被审查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按规定登记上交,但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为违纪,此笔事实就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四、事实要紧扣要件。违纪构成在具体的执纪实践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违纪行为的性质认定本质上就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从违纪行为的构成视角考量,任何行为要构成违纪,都必须具备违规和有责两类基本要素,即必须具备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所规定的行为、对象、结果等违规要素及故意、过失、责任能力等有责要素。违纪事实材料中主要违纪事实部分与违规要素和有责要素有着密切联系,该部分的撰写必须紧扣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清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包括被审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等。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违纪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违纪行为,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不知道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明知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此时就是受贿行为。即便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才知道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如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也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在起草此类违纪事实材料时,侧重点应该放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被审查人是否知道配偶等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上,对与违纪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一般不必、也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