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是指确定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具体性质的过程。定性准确作为审理工作“二十四字”方针之一,是事关案件质量的重要问题。定性不准对案件质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的把握不准错与非错,有的混淆此错与彼错,可能影响处理档次。笔者认为,做好定性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聚焦政治属性,确保理念对标。定性要强化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精准识别违纪违法行为本质。如对表面上符合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要区分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政治危害性,是管理不力还是政治意识薄弱,是造成一般后果还是产生不良政治影响等不同情形,从政治高度把握违纪违法行为本质,精准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同时,也要防止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泛化。
二要聚焦构成要素,把握“入错”标准。错与非错是定性的前提。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规定了违纪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并从违规和有责两个方面明确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些行为要求特定的主体,如不重视家风建设、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或负有报告义务的公职人员。有的行为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等后果,如违反 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参与迷信活动,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均要求必须造成不良影响。
三要熟悉关联条规,确定具体违规点。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对部分行为要求“违反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行为,主要表现在规范特定主体的履职从业行为,在定性中要根据相关规范查找行为的具体违规点。如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主要违反公务员法、《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四要强化系统思维,全面体现行为本质。违纪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在定性中要避免“对号入座”僵化思维,着眼于全面体现行为的特征和本质,对竞合、牵连、连续、继续等疑难复杂行为区分情形、精准定性。如设立“小金库”后滥发津补贴行为,如设立“小金库”行为与滥发津补贴行为没有牵连关系,时间间隔较久、关联性不强,可分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合并处理;如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违规发放,存在较强的牵连关系,可认定为滥发津补贴行为,设立行为作为情节表述。同时,要善于透过现象把握行为本质,对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要结合行为的违规性和危害性,适用兜底条款予以处理。
五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关于定性的辩解。如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鉴于2003年《条例》未将该行为认定为违纪,从有利于行为人角度考虑,在事实见面、审理等材料中均不宜认定为违纪行为,可作情节表述。必要时,在审查调查报告和审理文书中就疑难、复杂行为的定性进行专题分析,强化定性的说理性和说服力。(作者:许展 上官良玉 单位:安徽省纪委监委)